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通过: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之间的轨道交通
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2条,就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发展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合作模式”
作为全国首个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取得了积极的发展成效。但同时,也亟需通过立法解决合作区的发展难题,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明确,要将合作区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深圳、汕尾两市在合作区如何进行合作?条例明确规定: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同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
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之间的轨道交通
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是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生动案例。下一步,深圳市和合作区将如何辐射、带动汕尾市发展?
记者关注到,条例相关规定突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如:在产业转移和带动上,深圳市、合作区与汕尾市建立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和联合招商引资,支持汕尾市规划建设产业拓展区和承接深圳市产业转移,合作拓展区域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在交通网络建设上,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市之间的轨道交通、公路、港航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并加强与汕尾市交通网络体系的协调对接,助力提升区域交通水平和质量。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合作区的产业发展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等要求,如支持合作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加强对合作区相关产业发展的扶助和支持。合作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合作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建设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法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等等。
推动深圳市示范学校参与合作区学校建设
合作区内的居民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这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此,条例规定深圳市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支持合作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具体而言,在教育方面,条例规定要推动深圳市示范学校支持、参与合作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综合水平和质量。
在医疗领域,推动深圳市属医院支持、参与合作区内医疗机构建设,同步纳入市属医院医联体、医疗联盟、专科联盟,推进远程医学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和对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在公共服务保障方面,条例明确,深圳应当统筹合作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并与汕尾市人民政府加强民生相关领域的互认保障机制。合作区应当综合基本民生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引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共建共享。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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