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通过: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之间的轨道交通
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2条,就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发展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合作模式” 作为全国首个特别
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2条,就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发展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合作模式” 作为全国首个特别
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简称“合作区”)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将设立合作区管委会管理。深圳市将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