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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