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协商:真实管用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协商体系不断完善,协商主体、协商功能、协商渠道、协商广度不断拓展,在建言资政式协商、会议汇报式协商、参与听证式协商、民主监督式协商等协商形式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协商主体之间的深度协商互动依然不够。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深度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是凝聚共识的定海神针,能充分体现我国协商民主的真实、管用属性。
深度协商可以改变狭隘偏好,有效避免决策中的“嘴服心不服”
在政治学上,票决式民主是偏好的聚合,协商民主是偏好的改变。由于教育程度、成长环境、天生禀赋等差异,不同协商主体的利益取向、道德标准、社会责任等偏好往往差异较大,这在客观上就易于造成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的冲突。改变狭隘的偏好、形成公共理性,是凝聚共识的前提与基础。
深度协商能通过规范协商价值体系,以及深度交流、讨论、辩论等方式,让协商主体在协商碰撞中受到教育、熏陶、启迪,深刻认识到集体利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等公共理性偏好的重要意义,相反,形式协商、浅表协商、强制协商则很难改变狭隘偏好,即使最后迫于外在压力等因素强制改变偏好、达成了“共识”,也是“嘴服心不服”,极易滋生新风险新矛盾。
当前,民生保障、精装修房维权、污染项目引进等问题引发的一些信访问题与群体事件偶有发生,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深度协商不够,没有得到民众充分认可是其中的共性原因。所以,如何通过深度协商,改变狭隘的协商偏好是当前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新的增长点。
深度协商可以广泛凝聚共识,有效避免票决制中的“多数人暴政”
广泛凝聚共识是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是衡量协商效果、检验协商成败的重要标准。协商共识达成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深度协商达成。深度协商能让协商主体之间深度交流、讨论、辩论等,让每位协商主体了解政策、明辨是非,逐步正确认识个人理性、公共理性以及二者关系,进而找出最大公约数,不断汇聚公共理性,广泛凝聚共识。二是通过外在强制方法达成。在一些形式协商、浅表协商中,协商主体没有充分协商,也没有自觉自愿地改变自己的狭隘偏好,最后往往是以强制方式形成“共识”。这种共识达成方式不仅不符合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而且不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三是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达成。在一些涉及协商主体自身重大利益的协商讨论中,往往共识难以达成。在深度协商基础上,票决民主可以达成共识。这样,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有机结合,既充分协商,发扬民主,又有集中,能将民主与效率高度结合起来。但在有的地方决策实践中,注重票决民主、淡化协商民主的现象仍然比较常见,有的只是在形式协商、浅表协商基础之上进行民主票决出来的、聚合偏好,达成“共识”。这种缺乏深度协商票决出来的“共识”,协商主体的狭隘偏好并没改变,票决制“多数人暴政”的天然不足依然存在,风险隐患难以避免。总之,只有深度协商,才能真正广泛凝聚共识。
深度协商可以提升协商信度,有效避免协商的“形式化、表面化”
深度协商是复杂的系统行为,涉及协商程序、协商方式、协商能力培育、政府价值取向等诸多要素。要保证深度有效协商,这些要素都应达到深度协商条件。在协商程序方面,应通过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保证协商制度正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在流程设计上保证协商主体平等、自由地参与协商,保证在充分协商基础之上自觉自愿地改变狭隘的协商偏好,达成协商共识。在协商方式方面,应根据协商主体的知识、能力与特征等,本着简单便捷、务实有效、立体多元、成本低廉的原则,提供多元有效的协商方式,可综合采用会议协商、听证协商、电话、走访,以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协商等综合协商手段,将规范论证协商与叙事协商有机结合。在培育协商能力方面,深度协商还要求公民具有一定的知识、语言能力、思辨思维,具有有效地讨论、辩论、审视、反思的能力,而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对普通民众进行教育培训。在政府价值取向方面,不能以政府的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眼前利益,以及短期绩效考核为导向,而应该着眼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绩效、可持续的长远绩效与整体绩效。只有这些要素达到深度协商条件,人民群众在协商中切实感受到协商民主制度的真实、管用,感受到其优越性,他们的信任度才能不断释放与涌流。因此,深度协商能提升协商信度。
深度协商可以涵养“协商文化”,有效避免协商中的“各说各话”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在灵魂和文化支撑。它主要体现在公民参与协商的动力、意愿、态度等状况,以及协商共识达成过程的平等意识等状况。良好的协商文化主要体现在政治主体、社会主体、普通公民参与协商的意愿比较强,各协商主体有遇事平等协商的心理、习惯与取向,喜欢并乐于交流、讨论、辩论与协商,各协商主体有超越自身利益与局限,追求集体利益、长远利益与国家利益等公共理性的情怀与利他主义精神。兼容并包、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的基石,且已融入深度协商之中。深度协商与这种“和合文化”相辅相成,一方面,和合文化能促进深度协商;另一方面,深度协商又能不断涵养“和合文化”,能让协商主体真正体验协商民主过程,深切感受平等、民主的权利,感受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参与意愿、参与动力。同时,在彼此深度讨论、协商中,能不断培育包容、和谐的公共协商文化。这种文化能使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相互调合与统一,能避免“各说各话”,从而不断增强协商意识,提升文化自觉,不断涵养公共理性、公共精神、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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