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AI资讯 > 最新资讯 > 机器学习抓取数据是否侵权?听专家们咋说

机器学习抓取数据是否侵权?听专家们咋说

人民网-四川频道 原创稿    2023-11-27

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研讨会。主办方供图

成都11月25日电 (记者朱虹)11月24日下午,“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发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研讨会”在四川·成都天府国际会议中心举办,来自全国高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业的嘉宾代表围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亟须加快

《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泛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是施行《著作权法》和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许多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与此相适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在修订过程当中,但是由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幅度很大,有一些条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如何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法》的新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是学术界和业界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

在公开演讲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明德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分享。李明德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能够细化澄清一些问题,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迫在眉睫。在送审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文稿中,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规定:第一是作品定义与兜底条款。原来兜底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定义不清晰,法官们自由裁量权很大,条例修订稿有待明确。第二是权力的限制。《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应该作出明确限定。

区块链取证 审查“三性”仍不能少

针对国内外类似“chatGPT”大模型在训练时抓取的文本数据,李明德认为如果这些公司预先训练大模型,用了有著作权的作品且用于商业用途,本身就是侵权。这些在侵权基础上训练学习后创作的作品,版权算谁的?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认定,目前还不得而知。李明德提醒,一定要强调数据挖掘和文本发掘是用作“非商业性”的使用。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内容产业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等难题。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以《新技术对版权司法审判的影响》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秦元明认为,不论是通过区块链取证,还是通过现实手段中的其他技术手段取证,它的司法认证标准都是一样,都要审查“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秦元明同时透露,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数据权益的保护司法保护工作,目前已在开展调研,探索能否通过起草一些规范性的意见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数据保护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范。

针对著作权配套法规的立法热点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禾建议,《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如果能把相关的条例整合到一起,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让《著作权法》体系变得更加系统,也方便更多在门槛之外的人更容易跨进到这个领域里来。

针对新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保护,郭禾个人的想法是,如果这个数据已经构成某种知识产权,就用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去处理,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数据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权利。

平台需要为“算法”承担责任

据产业界人士称,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文学正面临侵权盗版的“三座大山”,即盗版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网络文学具有多重价值,但其价值的实现急需版权保护,网络文学会因出现盗版遭受严重损失,维权是网络文学的生存命门。为打击盗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前还可以借助高科技,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监测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上海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则在主题为《新时代网络平台责任法律规范的重塑》演讲中强调,对于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和算法孤立有区别。算法推荐是客观可量化。平台对于纯粹算法输出,无须承担概括性的注意义务。平台在算法具备识别条件的领域负有相应的义务,最后平台应该为他推荐的流量倾斜承担注意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进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理使用制度”演讲时,针对机器学习的数据挖掘,提出了个人看法。“我本人觉得如果给机器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的便利,等于它在形成作品之前具有极大的便利。然后机器学习产生所有的作品又都不受版权保护会产生一个什么问题?就是机器学习领域有可能是版权法之外,值得思考。”丛立先称,现在知识应用场所的数字挖掘和人工智能会带来很大的知识进步,对社会有很大帮助和支持。如果在机器学习的前端给它便利,但是它产生的作品如果是人类控制,机器学习生成的便利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也应该给他产权保护。但不是原来一模一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制度规则应该做通盘考量,可以叫“有限著作权保护”,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极其有限,以此促进别的人工智能,促进别的知识利用者进行相应学习利用。

新场景新工种 新修条例应关注

针对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现场还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胡琛罡、学术大咖王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中青年学者卢海君、同济大学袁秀挺、年轻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袁锋、苏州大学教授陈虎等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享。

王迁称,谈到AI训练、机器学习,主要有2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一个是输出端的问题,AI训练解决的是输入端的问题。第二涉及演绎权的问题,包括改编、翻译和汇编。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就面临着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王迁称,AI的训练方式,目前包括欧盟、英国、日本都有相应的立法,他们的立法主要限于“非商业目的”。今年8月,国家网信办也已联合几个部委出台一个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办法。随着AI越来越强大,“与其等到有一天我们被动应对这些事情,不如早一点考虑。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现在输入端的问题更突出,更现实,我们早一点有应对。”王迁说。

在论坛演讲中,袁锋认为,针对比较复杂的视听作品,新修订条例应对演出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涵划清界限,对视听表演者权和归属做出明晰。未来的条例应当防止司法性的混乱,应该在业务范围内进行一定明晰。对于未录制的表演活动发放表演,可以在非专有许可的使用做出一定的规定。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
本文所包含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新火种的观点。在新火种上获取的所有信息均不应被视为投资建议。新火种对本文可能提及或链接的任何项目不表示认可。 交易和投资涉及高风险,读者在采取与本文内容相关的任何行动之前,请务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最终的决策应该基于您自己的独立判断。新火种不对因依赖本文观点而产生的任何金钱损失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