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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云课堂-全面注册制∣全面注册制下,整体上新股询价定价机制有什么变化?

新火种    2023-11-08

第一,允许各板块采取直接定价方式,并约束定价上限。

第二,明确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当向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询价。

第三,要求采取询价方式定价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四,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价差不超过20%。

第五,明确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

第六,完善询价定价信息披露,包括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四个值”)等。

第七,定价超出前述“四个值”孰低值或者境外市场价格的,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以及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延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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